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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0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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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工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技术能力水平,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专家选聘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拟选聘的主要科目

(一)外科门类,可以为骨科、皮肤(烧伤)科、心胸外科、泌尿外科、普外科、肿瘤科等及相关科别;

(二)内科门类,可以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肾内科、肝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等及相关科别;

(三)神经科门类,可以为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及相关科别;

(四)五官科门类,可以为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及相关科别;

(五)精神病科门类;

(六)职业病科门类;

(七)康复科门类;

(八)辅助器具配置门类。

每一门类包含若干科别,每个科别推荐专家数量不限。

三、医疗卫生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1.遵守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质量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客观描述被签定人的病伤情、治疗过程及残情症状,熟练运用医疗技术能力,根据国家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医学鉴定意见并签名;

3.保护被鉴定人、用人单位的隐私,妥善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不丢失、损坏,不私自拍照、复制,不另作他用;

4.不得向被鉴定当事双方透露未经劳鉴委审议通过的劳动能力鉴定信息,不得外传任何有关劳鉴专家合议的鉴定意见;

5.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6.配合劳鉴委做好劳动能力鉴定解释工作;

7.不得以劳鉴专家身份参加未经劳鉴委允许的各种鉴定、培训和研讨活动。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科别的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咨询服务等工作职责。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专家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结合专家选聘条件拟定推荐名单。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填报《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申请表》《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具备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应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对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予以认定。

(三)聘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聘用,聘用期三年。

(四)培训。受聘专家经劳动能力鉴定培训合格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专家费用

按照《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放医疗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件复核研讨劳务费。

六、其他事项

(一)已在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也须重新申请。

(二)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同联动,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专家申请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申请。

(四)申请材料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发送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市级由市卫生健康委汇总报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请于2025年6月20日前报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薛成杰 5132069,13856800468;

        市卫生健康委          周雨荷 5625318,18909676662。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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