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人社监理〔2025〕1号
被处理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北杨寨前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8968874B
法定代表人:韩兴金
2025年5月20日以来,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了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线索及材料。我局于2025年5月24日受理并立案调查。
经查,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李某某、孙某等24名劳动者工劳动报酬24.7605万元。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亳人社监令〔2025〕7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6月6日11时前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你单位仅书面回复称:认真调查核实、积极化解,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我司尽快解决,积极化解工人工资问题。你单位仍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书3份;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8份;3.工资表3份;4.你单位点工签工单;5.你单位整改回复情况说明1份;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亳人社监令〔2025〕79号);7.电话录音、录像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现对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李某某、孙某等24名劳动者工劳动报酬24.7605万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350号
联系人:刘汉龙、旦增西若
联系电话:0558—5132317 0558—5133982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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