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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5563302087/202406-00047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号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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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号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6-24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号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24 18:11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徐向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失地保险办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办理流程。按照《安徽省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号)、《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亳政秘〔2017〕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的文件规定,目前是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凭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失地农民个人只需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不让失地农民跑路,让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农民直接享受相关政策。

二、关于重新测量评估事实失地现状,尊重历史也尊重现实,适当放宽要求,依据实际情况界定政策界限,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是我国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户内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益。被征地农户剩余土地人均耕地在规定的0.3亩以下时,符合条件的户内成员均可以享受失地保险政策。对于因婚丧嫁娶导致土地确权与现有公安户籍人数差异的情况不影响失地保险资格的认定。

三、强化政策宣传。征地工作启动后,县(区)人力资源审核保障部门指导涉及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次征地工作启动后派出专业人员对涉及被征地保障对象的村(社区)进行专项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

四、加大对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各地也可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

 

 

 

办复类别: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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