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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5563302087/202510-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日期: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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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日期: 2025-10-29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9 10:38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3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从轻情形

1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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